租務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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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言
香港的租務法基本上是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下稱條例)、普通法及租約內的條款所規管。此專題論集的內容主要是環繞有關住宅物業的租務事項。本集將探討制訂租約的法律要求及有關事宜、租約的內容及業主與租客的隱含承諾、條例第IV部分的適用性等。最後,我們會以租賃的實務與程序作為總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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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賃的制訂
住宅物業的租賃,可以口頭或書面租約或租契的形式訂立。租約及租契的分別在於租賃期的長短及訂立形式。不超過三年的租賃,一般都以租約形式訂立,特點是只須書面訂立,簽署手續比較簡便,而且不一定須註冊。超過三年的租賃,必須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4(1)條,以契據(Deed)形式訂立,簽訂手續要符合契據的程序。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 128章)第3條,所有租契也須於土地註冊處註冊。 1. 租約不超過三年的租賃關係,可以書面訂立租約,由業主與租客簽署作實。如果立約一方是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的有限公司,可由獲授權人士代表公司簽約。一般來說,公司董事有權簽署對公司有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其中包括租約。 2. 租契和所有以契據形式訂立的協議一樣,租契的簽立方式有三部分:簽署(sign)、蓋章(seal)及交付(deliver)。 a. 簽署若立租契一方是個人,租契可由他本人或其獲授權代理人簽署。若立租契一方是有限公司,由於簽署需要同時使用公司印章(也稱鋼印),簽署租契的方式便會受到其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所監管。公司組織章程細則通常包括一條細則,列明誰有權代表公司簽署文件並蓋上公司印章,所以需要查看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以確定誰有權代表公司簽署租契。某些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會要求指定之簽立方式,例如須由公司董事會主席或兩位董事簽署。某些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要求較有靈活性,例如可由公司董事會授權一位或多位人士簽署。 有關由公司簽立的契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20(1)條規定,若契據已蓋上公司印章並由下列其中一組人士簽署,則當作已妥為簽立: i. 兩位董事;或 ii. 一位董事和公司秘書;或 iii. 一位董事和一位常任人員。 b. 蓋章若租契一方是個人,只要文件說明本身是一份契據,或該文件說明已經蓋章,或該文件載有擬作為或用作表示印章或印章位置的任何標記,該文件便已經當作經已蓋章。若租契一方是有限公司,公司的鋼印須蓋在代表公司簽署的人士之簽名旁邊。 c. 交付"若契據一方透過言語或行為確認其接受契據約束,則契據便被視為已「交付」。 3. 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書面租約或租契須繳付印花稅。沒有繳付印花稅的租約或租契不能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亦不能被法庭(包括土地審裁處)接納為證據,因而失去強制執行的效力。 印花稅的金額視乎現行的印花稅率、租期長短及租金而定。 租期 印花稅(a) 不超過一年 0.25%x每月租金x月數 (b) 超過一年,但不超過三年 0.5%x平均每年租金 (c) 超過三年 1%x平均每年租金 例 租約的租期是三年;首年每月租金$10,000,次年每月租金$12,000,而第三年每月租金$14,000,則平均每年租金計算如下: ($10,000x12)+($12,000x12)+($14,000x12) / 3 = $144,000 由於租約的租期不超過三年,應繳付的印花稅便是平均每年租金的 0.5%。由於租約是一式兩份的,當其中一份已繳付印花稅,另一份則只須繳付 $5。印花稅總額的計算如下: $144,000x0.5%+$5 = $725 一般而言,印花稅總額會由業主和租客平均分擔。就上述例子而言,每一方應付 $362.50。 此外,若租約訂明租客可享有免租期(通常供租客裝修的時期),平均每年租金便會相應減少,須繳付的印花稅亦相應減少。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第3條,所有租契須於土地註冊處註冊。實際上,準備租契的律師在業主和租客簽立租契後一個月內將租契呈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仍可確保租契的優先權由簽立租契當日開始生效。如租契在簽立後超過一個月才註冊,其優先權只可由註冊當日開始生效,並不能由簽立租契當日開始生效。租約也可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如果租約內載有續租條款,賦予租客於租期屆滿前續期的權利,往往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5. 表格CR109如租約或租契所涉及的物業是住宅物業,即物業被租客主要用作居住用途,則業主須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送交表格CR109。表格CR109可由業主或其代表填寫,並載有簽立租約或租契雙方的姓名、租期、每月租金、哪一方負責支付差餉及管理費等資料。表格CR109須一式三份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經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確認後,其中一份會交回業主,而另一份會送交租客。 表格CR109須於簽立租約或租契後一個月內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若表格CR109於簽立租約或租契後超過一個月才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業主須繳付$310罰款。再者,業主若未有送交表格CR109,便無法在法庭或土地審裁處向租客追討租約或租契內租客同意支付的租金。因此,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送交表格CR109對業主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6. 銀行同意書若物業已抵押給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有關的按揭契或法定押記通常會載有業主不會將物業或其任何部分出租的承諾。因此,若業主在未得到承按人同意前將物業出租,業主便會違反按揭契或法定押記內有關條文,承按人有權收回物業。 在業主取得銀行的書面同意後,租客宜細心檢視同意書,留意該同意書是否附帶任何條件。 如業主不同意取得銀行同意書,租客應明白自己要承擔的風險。若承按人未有同意出租,則承按人有權向業主採取法律行動,強制業主履行按揭契或法定押記內禁止出租的條款收回物業。此外,若承按人基於業主未能支付每月按揭供款,而行使其在按揭契或法定押記內出售物業的權利時,承按人可向法庭申請命令租客遷出物業。租客須於短時間內將物業交吉予承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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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約的內容
租約載有業主及租客雙方協定的權利及責任。但根據普通法,雖然租約沒有明確訂明,但某些權利及責任仍會隱含在租約內。一般的法律原則是除非租約內包括與這些隱含承諾意思相反的明確條款,否則隱含承諾會自動適用於租約。 a. 租客寧靜享用物業 這項承諾有兩個目的:
但要獲得寧靜享用物業的權利,租客必須準時交租及履行租約內的承諾。若租客拖欠租金或違反租約內其他條款,業主便無須遵守此隱含承諾,並可採取法律行動收回物業,及向租客追討所有因租客毀約而蒙受的損失。 一般而言,若業主在租客仍然佔用物業期間將供應物業的水、電或煤氣截斷,便算違反這項隱含承諾。 案例 Yeung Wah James v. Alfa Sea Ltd.[1993]1HKC440–租客租用了一幢大廈三樓的一個單位,而整幢大廈由業主擁有。業主曾嘗試說服租客退租但不成功。某日,租客從外地回港,發覺門鎖被更換而不能進入其單位。此外,業主在未得到租客同意下,私自闖入單位並進行翻新工程。高等法院裁定業主嚴重違反寧靜享用物業的承諾,並判決業主向租客賠償$50,000一般性損失,以及$50,000懲罰性損失。 b. 物業適合居住 業主另一隱含承諾是確保連傢俬出租的物業,在租期開始時是合理地適合人居住的。 c. 業主不得干擾出租目的 業主承諾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干擾或影響租用物業的目的及其合理地享用物業。 a. 在到期日支付租金 租金通常是在每個月指定的日期以預繳形式支付。除非有明確及相反意思的條款,若在到期日子夜前仍未支付租金便算欠租。 b. 修補及維修物業內部 這包括所有物業內部的狀況及其固定物、傢俬及電器。但不包括因時間或自然損耗、結構性或潛在問題所導致的損壞。 c. 支付差餉 若業主沒有同意支付差餉,租客便有隱含的責任支付差餉,因差餉是一項佔用者繳交的稅項,而由於租客是物業的佔用者,故須負責繳交差餉。事實上,通常業主與租客會明確協議那一方須負責繳交差餉。 d. 以租客應有的小心合理地使用物業 租客承諾會合理及適當地使用物業,並以一個合理租客應有的態度小心保管物業。 e. 不會損毀物業
f. 租約期滿時將物業以交吉狀況交出 除了將物業以交吉狀況交出外,租客亦須將物業以一個良好、清潔及可被租出的狀況(自然損耗除外)交出。 以下是租約中常見的訂明租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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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適用於戰前樓宇以外大多數住宅物業的租約及分租約,即從2004年7月9日起,第IV部分的租客再沒有租權保障的權利。業主與租客按租約的條款,可以終止租約。 這是「新租約或重訂租約通知書」,主要列明下列事項:
此表格必須在簽訂新租約或重訂租約後一個月內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遲交須支付$310罰款。若未能送交此表格予署長,業主將不能向租客追討在此表格內列明的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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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租是指租客將物業的全部或某部分分租予其他租客。分租可能被租客及業主簽訂的租約(「原租約」)之條款所禁止,因此,租客在與分租客簽訂任何分租約前應先確定原租約是否禁止分租。 若原租約訂明禁止分租,除非事前已獲業主書面同意,否則租客不可再把物業分租。 此外,分租約的條款一般都會受制於原租約條款。分租約的租期亦不能超越原租約的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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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物業的程序一般由業主將物業在租務市場上放租開始。在香港,業主普遍會透過地產代理將物業出租。以下是透過地產代理及律師樓出租物業的實務與程序。
在其他的情況,業主與租客可能只透過地產代理商議租約條款,然後簽訂一般在書店可以買到的標準租約。在這些情況下,上述的實務與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地產代理通常會協助業主與租客簽訂租約(一式兩份)、交收按金、安排租約繳付印花稅,提醒業主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表格CR109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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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租客的責任:
B. 業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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