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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屋申請

丁屋大致上分兩類,第一類是政府從官地中撥出適合土地,以新批地形式批出(因官地有限,近年已不再見到這種丁屋批約)。第二類是原居民自己提供適合的農地,再申請建屋牌照(俗稱「丁牌」)的方式出現。

根據1972年的丁屋政策,原居村民是指年滿18歲的男性村民,其父系必須源自1898年已在政府認可的鄉村定居的居民。同時,申請人必須以前不曾獲得政府任何建屋優惠。 根據丁屋政策,土地必須座落於認可鄉村的300呎範圍內,或在「發展審批地區圖」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的「鄉村用途區」(即V ZONE)內,方會被考慮。

一般的「丁屋」發展流程:

  1. 購入適合的V ZONE土地。[需要購買「丈量圖」(DD SHEET)、「測量圖(SURVEY SHEET)、「認地圖」(LOT INDEX PLAN)、「發展審批地區圖」(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S PLAN)及「分區計劃大綱圖」(OUTLINE ZONING PLAN)作參考」。
  2. 土地作出測量,制定土地分割測量圖,將土地分割成若干塊,並預留土地作停車場及出入通道。
  3. 以「原居民」的名義,向地政處申請建屋牌照。
  4. 建屋牌照發出後,完成建築工程。
  5. 建築工程完成後,向地政處申請「滿意紙」。
  6. 滿意紙發出後,向地政處申請刪除限制買賣條款及出售同意書,地政處會計算補地價金額。
  7. 出售同意書發出後,向地政處作出補價。
  8. 丁屋在補價後,以後的買賣手續與程序,基本上與其他現成樓宇相同。

丁屋地內用作泊車的地方,地契上只可作農地用途,所以不應叫做「泊車位」(CAR PARKING SPACE),如有圖則清楚界定位置,應只叫做「空位」(SPACE)。 留意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路權」以供出入有關屋宇,以避免紛爭或被勒索「買路錢」。 丁屋的地址,例如「大埔XX花園第X座X樓」,在法律上並不準確,應以地段號碼(LOT NO.)和約份號碼(DD NO.)為主導,再輔以地址。

另有發展商向男丁村民購買丁屋,並簽署授權書及遺囑,而發展商會與買家簽定意向書以保證業主。「丁」必定會以固定價格賣出,發展商並會先行向買家收取訂金以補地價之用「丁屋樓花」。發展商利用買家之訂金補地價後,作為業主「丁」授權人,再與買家簽定合約及樓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