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申請
丁屋大致上分兩類,第一類是政府從官地中撥出適合土地,以新批地形式批出(因官地有限,近年已不再見到這種丁屋批約)。第二類是原居民自己提供適合的農地,再申請建屋牌照(俗稱「丁牌」)的方式出現。 根據1972年的丁屋政策,原居村民是指年滿18歲的男性村民,其父系必須源自1898年已在政府認可的鄉村定居的居民。同時,申請人必須以前不曾獲得政府任何建屋優惠。 根據丁屋政策,土地必須座落於認可鄉村的300呎範圍內,或在「發展審批地區圖」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的「鄉村用途區」(即V ZONE)內,方會被考慮。一般的「丁屋」發展流程:
丁屋地內用作泊車的地方,地契上只可作農地用途,所以不應叫做「泊車位」(CAR PARKING SPACE),如有圖則清楚界定位置,應只叫做「空位」(SPACE)。 留意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路權」以供出入有關屋宇,以避免紛爭或被勒索「買路錢」。 丁屋的地址,例如「大埔XX花園第X座X樓」,在法律上並不準確,應以地段號碼(LOT NO.)和約份號碼(DD NO.)為主導,再輔以地址。 另有發展商向男丁村民購買丁屋,並簽署授權書及遺囑,而發展商會與買家簽定意向書以保證業主。「丁」必定會以固定價格賣出,發展商並會先行向買家收取訂金以補地價之用「丁屋樓花」。發展商利用買家之訂金補地價後,作為業主「丁」授權人,再與買家簽定合約及樓契。 |